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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所長選薦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5-07 16:59:12 文號 單位 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
 內容

 
                            97年1月22系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單位主管遴選辦法第5條之規定所訂定。
  第二條  原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內,由原任所長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成立選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繼任所長人選之選薦事宜。逾期一個月尚未成立時,由院長召集成立之。
  第三條  委員會之設置及權責︰
一、委員五人,由本所全體教師互選之。借調、進修休假之人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符合資格之教師人數不足時,得請所外傑出學者擔任。
二、委員會成立後一星期內,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一人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議。
三、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推薦或接受推薦合於資格之本所所長初薦人選,經各方面之徵詢瞭解與審查,並將合於資格之候選人名單及審查資料提交所選薦委員會。
四、若選薦委員接受為本所所長初薦人選時,應辭去委員職務,並由候補委員繼任之。
五、委員會於新任所長任命後即自動解散。
  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之資格︰
一、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二、具有學術成就、服務熱忱、行事公正、品德高尚及行政能力。
三、於最近三年內有研究著作發表。
  第五條  選舉辦法:
一、選舉人須為本所合格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
二、因休假研究、進修及借調而無法投票者,不列入選舉人數。
三、選舉由委員會公告,以無記名方式對候選人逐一行使同意權,須有選舉權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始為有效。委員會就得票率達選舉人數三分之二(含)同意之候選人中,依得票數最高之一人至三人,報請院長商請校長擇聘之。
四、若得票率未達上列標準時,應重新選薦。
  第六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所長於任期中如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校長交議或經本所專任教師過半數之連署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開所務會議,經本所所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由院長簽請校長解除其所長職務,並依規定另行遴選。
  第八條    無法辦理選薦事宜或辦理發生困難,應召開所務會議商討。不能如期依法產生所長時,得由院長推薦人選商請校長依相關法令及教育部規定,逕行聘任本所所長。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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