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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7-31 17:01:19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明校字第1090008718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9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96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98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108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明校字第10900087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七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及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第二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者遞補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依實際需要,由系主任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委員提出,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系教評會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五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成為通過,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七條
系教評會審議有關系教評會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審查升等(新聘)教師時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之情況時,均應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系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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