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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博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6-03-16 14:48:49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系碩士班
 內容
中國民國96年8月1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6年10月31日96學年度第1學期院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97年1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8年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9日103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6月2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6月2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7月26日C 1050707005經研究生事務處核備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8月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8月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9年3月3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109年4月24日明校字第10900044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藥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明校字第11200158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一、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博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班應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專題討論除外),成績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並於開學後四週內提交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申請。
三、
本系博士生資格考核分成筆試及口試兩部分。
(一)筆試規定:學位候選人得在其已修習通過之課程中選考二門,並至少含必修(專題討論除外)一科,在科目確定後由主任邀請該授課教師(群)負責命題及評分。筆試兩科均須達研究生學業成績及格規定。資格考試之筆試時間於該學期期中考後2週內舉辦,考試時間、地點及考試規定依本系公告。
(二)口試規定:學位候選人申請口試時,須提出研究計畫書,本系於受理口試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之。委員會委員須有1/3(含)以上為院外委員,委員之產生,係由主任推薦,經教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舉;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不得擔任召集人。
四、
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規定,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第3學年提出申請,並於修業3年內完成資格考核。
五、
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者,須於6個月內進行第二次資格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惟本校逕讀學生可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六、
本要點經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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