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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4-12 11:38:09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明校字第1080004210號函公布 單位 藥用化妝品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9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2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2月20日校長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2日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明校字第10800042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用化妝品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遴選委員:8名,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三、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1名。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視需要列席本委員會,提供諮詢。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四、學生代表:1名。
五、畢業校友:1名。視需要列席本委員會,提供諮詢。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研議、審訂系所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文)、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所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第四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課程之修訂經本會通過後,提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陳報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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