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11-21 16:02:39 |
文號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明校字第1080015402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
內容 |
96年04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訂定
96年05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98年09月08日系務會議通過修正及98年10月0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0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7月31日醫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明校字第1080015402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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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設置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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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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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或他校學生得自一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
他校學生申請修讀本系輔系者,依本校及本系之規定辦理。
跨校修讀輔系者,其申請、放棄、完成修讀須經兩校、系同意。選課依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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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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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本學系為輔系,申請時其所修主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並經申請
者之學系系主任同意及本學系招生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選本學系為輔系,
錄取人數為每學年5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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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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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修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含必、選修),並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選修輔系之科目不得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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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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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修生每學期所修主系與輔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課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數之限制;其選修輔系課程成績不及格者,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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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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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修生因修讀輔系而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二年;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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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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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修滿輔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歷年成績表、畢業生名冊及學士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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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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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輔系之學生已符合本系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輔系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之申請,其歷年成績表及畢業相關證件不予加註輔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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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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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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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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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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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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