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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分部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7-27 14:37:01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明學字第1090008484號函公布 單位 北港分部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第298次北港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第308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榮學字第10000119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榮學字第10200080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文學字第1030006613號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北港分部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明學字第1090008484號函公布
一、
為輔導住宿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學生安全、促進敦品勵學與培養高尚氣質,特定訂本辦法。
二、
組織及職掌:
(一)學務分組:
1.負責調查及彙整學生住宿申請事宜。
2.綜理全般住宿學生之管理、生活輔導及考核工作。
(二)總務分組:
1.負責學生宿舍修繕保養與水電供應事宜。
2.負責學生餐廳膳食招商簽約,及宿舍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三)學生宿舍置輔導教官、輔導員及學生幹部若干名;承學務分組指導,管制並執行下列事項:
1.計畫訂(修)與執行。
2.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
3.床位分配與異動調整。
4.安全防護演練與執行。
5.財產保管與維護檢修。
6.預算編列與基金支用。
7.營造宿舍文化與活動。
8.幹部甄選任免與獎懲。
9.緊急事件處理與調度。
1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學生宿舍幹部,承學務分組之督導,協助執行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任務如下:
1.協助學生宿舍安全、秩序、清潔之維護。
2.實施晚點名。
3.負責住校同學意見之反映。
4.輔導同學維護公共設施,發現破損情形迅速反映。
5.負責住宿學生活動之組成與推行。
6.宿舍之公共設施整修擴充及有關生活輔導之建議事項反映。
7.協助學務分組推動宿舍業務各項工作。
8.協助宿舍輔導員辦理學期初及學期末之「進住」、「離舍」等事宜。
9.負責宿舍基金專戶之設置與帳務管理。學生宿舍基金收支管理辦法另訂之。
(五)學生宿舍幹部之職責如下:
1.室長:(每間寢室自行推派一員擔任該室室長,若該寢室無人具意願擔任則以抽籤決定之)
(1)點名工作:每天晚上實施晚點名協助樓長人員掌握。
(2)環境清潔:負責督導寢室環境(含盥洗室)之清潔維護工作。
(3)照顧病患:夜間室友重病時,應即向宿舍輔導員報告,並協助送醫急診。
(4)秩序維護:熄燈後,勸導室友勿喧嘩或走動,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
(5)安全維護:負責寢室用電安全之管制,不得在寢室內烹煮食物。
(6)問題反映:如有設備故障或損毀時,應即向總務分組反映,俾派員維修。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輔導員或住校輔導教官等相關人員反映處理。
2.樓長:(由有意願之同學報名參加幹部遴選)
(1)點名工作:每日晚上,將各樓點名情形,向宿舍輔導員回報。
(2)環境清潔:負責督導各樓公共環境之清潔維護工作。
(3)秩序維護:熄燈後,督導各樓層保持安靜,以免影響休息。
(4)安全維護:負責督導各樓電器安全維護工作。
(5)內務檢查:協同宿舍輔導員實施內務檢查評比。
(6)清點設備:期末離校前,會同驗收人員,清點各寢室設備。
(7)問題反映: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輔導員、保全人員或住校輔導教官反映處理。
三、
進住及退離舍:
(一)學期間住宿:
1.一年級新生,原則上應住學校宿舍,若宿舍不足容納時,則雲林、嘉義附近地區之學生或其他特殊因素者,得免住學生宿舍(請至學務分組填申請表)。
2.新生應在接獲錄取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上網填寫住宿申請書,依規定申請住宿(額滿為止),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限(不含寒暑假)。學期中,無特殊理由者,不得遷出宿舍。
3.男女生宿舍之分配,依新生申請住宿人數,採輪流分配方式,每學系每學年更換樓層住宿;然為配合同科系住同一寢之原則,依各系實際住宿人數情形得彈性調整順序。
4.新生於第一學期開學前2日開放進住,住宿生請按分配床位進住,未經許可者,不得擅自調換床位,或兩人共宿一床。
5.學期中申請獲准進住宿舍者,依學校規定標準繳交住宿費。
(二)學期間退離舍:
1.學期中途或住滿一學期後,因故不能繼續住宿時,須檢具家長同意書,經分部主任核准後,始可辦理退宿。
2.新生網路註冊期間辦理休學登記者,不予分配床位,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自辦理休學之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
3.因犯過錯勒令退學者或違反住宿規則經行政處份而取消住宿資格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三日內遷 出宿舍,凡退宿者,其住宿權利即行終止,不退還住宿費,僅退還保證金。
4.學期結束時,應於宿舍關閉前遷出宿舍,寒、暑假宿舍關閉;期末住宿生離校須知另行公告。
5.住宿生辦理退離舍,須將寢室整理清潔,繳回寢室鑰匙及網路週邊設備,點清寢室物品,繳回離舍寢室驗收單,始得離校,並退還保證金。
6.住宿生未完成離舍寢室驗收者,不退還保證金,寢室物品如有人為之損壞或遺失,依規定照價賠償。
7.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退舍者,不退住宿費,餘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
8.寒暑假期間,退離舍及借住,依照本辦法第九條寒暑假相關規定辦理。
四、
點名、自習、遲歸、外宿:
(一)點名:
1.週一至週四晚上11時,由宿舍幹部實施點名,屢次點名未到,經規勸未改善者,除通知家長外,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2.遲歸早出紀錄依分部學生宿舍遲歸早出輔導要點實施。
3.同學如有請假、欲到親友家外宿或欲參加活動外宿時,均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及填寫外宿申請單,繳回宿舍辦公室備查。
(二)自習:寢室、圖書館、閱覽室等處,由同學自行選擇晚自習場所,均應於門禁時間(晚上11時)前,返回宿舍。
五、
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住宿生活須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按規定整理內務。
(二)睡態不好或有翻下床舖紀錄的同學,可在自己床舖上,加裝護欄,以維安全。
(三)嚴禁偷竊行為。個人物品,妥善存管,不慎遺失,宿舍不負賠償之責。偷竊行為者一經查獲,通報家長、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安中心、責令退宿,依校規及宿舍輔導辦法嚴懲。
(四)晚上12時以後,不得使用脫水機、洗衣機、烘衣機,以保持宿舍之寧靜。
(五)團體生活,應輕聲細語,保持安靜,請勿喧嘩,晚上9時以後,不得在寢室演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播放音樂、影片請戴耳機,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
(六)各寢室垃圾,請實施垃圾分類並用袋子綁緊,送到校園內資源回收區,由校內清潔人員統一處理。
(七)嚴禁在宿舍內養小動物與飛禽,以維護環境之衛生,晾晒衣物以晾衣間為限,窗戶及窗台不得晾晒衣物,以免影響觀瞻。
(八)男(女)生宿舍,嚴禁邀約異性進入,且不得在寢室留宿非本校之同學及親(友)人。
(九)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若破壞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規定議處。
(十)為維護公共用電安全,寢室內嚴禁炊煮食物,並不得使用電爐、電鍋、電視、電冰箱、電暖器等電器設備,如經發現,即予沒收,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一)嚴禁在宿舍內抽煙、喝酒、賭博,經查獲屬實者,第一次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視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十二)宿舍區車棚僅供停放腳踏車,其餘車輛不得於宿舍區行駛。
(十三)如遇重大疾病事故,必須立即送醫者,得請校安教官或宿舍輔導員協助緊急送醫,如有必要,並應通知家長來校處理。
(十四)為維護學生及宿舍之安全,在必要時,宿舍輔導人員或住校輔導教官得進入寢室查看或巡視宿舍各項設備。
(十五)寒假或因公需要時,為便於整修及管理,得視情況調整學生住宿寢室,俾利宿舍管理及維修工作之進行。
(十六)寢室內務:
1.每人每日晨間均應整理內務,以保持寢室之整潔。
2.寢室木門、紗門,要保持乾淨,不可任意張貼海報,各樓中廊通道及寢室門外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3.起床後應將棉被舖平與床同寬。
4.盥洗用品、鞋子之擺放位置及方式,由各寢室自行律定之。
5.書桌、衣櫃之整理,以整齊清潔為原則。
6.每學期不定期實施內務檢查,辦法另訂之。
(十七)遵守安全規定,住宿生有義務參加宿舍公共事務、宿舍座談會、安全教育及逃生演練,違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十八)住宿生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絕學校之床位安排。
六、
一般規定:
(一)管制物品:電器類(電視、冰箱、電鍋、電爐、電暖器)、瓦斯爐、香煙、酒(含酒精之飲料)、麻將、撲克牌等,不得攜帶進入宿舍;交誼廳備有公用電視及冰箱可供使用。
(二)公物清點、維護與保管:
1.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室內公物應先行檢視是否完整,而後應負保管責任,直至遷出交學校驗收為止。
2.發現宿舍公物有損毀之虞及無法使用時,應即向總務分組登記申請上網報修。
3.宿舍或寢室公物,凡非屬正常消耗之損毀時,有關人員應負責賠償。
七、
寒暑假相關規定:
(一)寒假:
1.期末考結束後第二天中午12時關閉宿舍,同時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宿舍大門上鎖,以維宿舍安全。
2.個人貴重物品(含機車、個人電腦),離校時應一併帶回,學校不負保管之責;日常用品可存放在原寢室。
3.開學日前2天開放進住原寢室。
(二)暑假:
1.期末考結束後第二天中午12時關閉宿舍,同時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宿舍大門上鎖,以維宿舍安全。
2.同學離開學校前,須將寢室清掃乾淨,由室長(或最後離開寢室之同學)負責通知樓長及各樓驗收人員共同檢查,經合格簽章後,收繳鑰匙,始得退還保證金,詳細作業規定,於第二學期末另公告通知。
3.寢室驗收如有損壞公物者,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情節輕重議處。
4.欲託運之行李,應事先打包、裝箱、綑綁,並寫明寄、收件人之姓名、地址、電話等詳細資料,由學務分組洽請郵局,到校辦理行李託運工作。
5.個人所有物品(含晾衣間之衣物),離校時應一併帶回;未帶回家之物品,如有遺失,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任。
(三)借宿:
1.申請條件:
(1)因公必須住宿者、或奉派至媽祖醫院實習者。
(2)經校長或分部主任核准同意舉辦之活動者。
2.借宿規定:
(1)借宿單位應於寒、暑假前兩週,完成借宿手續。
(2)經核准借宿者,應依分配之寢室住宿,不得挑選寢室、調換、或擅自遷移。
(3)借宿者應確實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否則隨時取消住宿資格,並勒令退宿。
(4)借宿者須依校本部之規定繳交借宿費用。
八、
住宿學生獎懲規定:
(一)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獎勵。
1.執行各項勤務特別努力者。
2.內務特優者。
3.敦品勵學,遵守宿舍各項規則而有特殊表現者。
4.自動為公服務著有績效者。
5.檢舉不良份子有事實根據者。
6.維護公共安全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7.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8.擔任宿舍幹部表現優異者。
9.維護團體榮譽有特殊表現者。
10.檢舉重大不法行為而經破案者。
11.執行公共勤務或比賽,為團隊爭光者。
12.破獲竊盜案件者。
(二)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得以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1.執行(服務)公共勤務不力者。
2.損壞公物或影響公共秩序者。
3.違反寢室規則,情節輕微者。
4.垃圾未進行分類、亂置垃圾者。
5.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6.未配合整潔競賽者,如經勸告而不改進者加重處分。
7.宿舍炊煮食物或使用禁用電器影響安全者。
8.拒服公共勤務者。
9.未經申請報備擅自更換寢室及床位者。
10.擔任宿舍幹部工作不力者。
11.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入寢室(或擅入異性寢室者)。
12.破壞公物者。
13.未經許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14.欺凌同學情節輕微者。
15.寢室內喝酒或吸菸、亂丟菸蒂破壞整潔者,第一次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視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16.寒暑假住宿未按規定繳交住宿費之外籍生者。
17.違反寢室規則,經規勸未見改善、情節較重者。
18.垃圾未進行分類、未丟置於指定位置,經規勸未見改善、情節較重者。
19.屢次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20.在宿舍施放煙火者。
21.在宿舍賭博者,第一次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視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22.挑撥是非引起重大事件者。
23.竊取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24.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如情節重大者,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送學務分組會議議處之)。
25.宿舍內私存危險物品,而致影響他人安全者。
26.妨害宿舍師長執行公務者。
27.吸食或注射足以妨害身心藥物者,並通報家長、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安中心。
28.違反寢室規則,屢次規勸未見改善、情節嚴重者。
29.擅自留宿外客者或異性者。
住校學生犯規事實,超過以上所列之獎懲規定範圍,得由校安教官提案,經分部行政會議決議後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進行議處。
九、
學生宿舍門禁時間為當日晚上11時至隔日早上6時,分部學生宿舍遲歸早出輔導要點另訂之。
十、
為維持宿舍環境衛生,住宿生應配合實施清掃並做好垃圾分類,提昇宿舍生活品質,宿舍榮譽競賽實施辦法另訂之。
十一、
為維護全體住宿學生安全,應辦理疏散演習及安全教育,演練實施計畫另訂之。
十二、
學生宿舍借住管理要點另訂之。
十三、
學生宿舍調理室相關使用規定另訂之。
十四、
本辦法經分部行政會議、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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