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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分部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3-26 14:55:44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安學字第1150003734號函公布 單位 北港分部
 內容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30 日第 298 次北港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第 308 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榮學字第 100001193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4 日榮學字第 102000805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北港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文學字第 1030006613 號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北港分部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明學字第 1090008484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6 日北港分部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明學字第 1140006776 號函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北港分部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0 日安學字第 1150003734 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輔導住宿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學生安全、促進敦品勵學與培養高尚氣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及職掌:
一、學務分組:
(一)負責調查及彙整學生住宿各項申請事宜。
(二)綜理住宿學生之管理、生活輔導及考核工作。
一、 總務分組:
(一)負責學生宿舍修繕保養與水電供應相關事宜。
(二)負責學生餐廳膳食招商簽約,及宿舍週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二、 學生宿舍置校安人員、管理員及學生幹部若干名;由學務分組指導,管制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宿舍相關計畫修訂與執行。
(二)門禁管制與內部管理。
(三)床位分配與異動調整。
(四)安全防護演練與執行。
(五)財產保管與維護檢修。
(六)預算編列與應用。
(七)營造宿舍文化與活動。
(八)幹部甄選任免與獎懲。
(九)緊急事件處理與調度。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學生宿舍幹部,由學務分組督導,協助執行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生宿舍安全、秩序、清潔之維護。
(二)實施晚點名。
(三)負責住校同學意見之反映。
(四)輔導同學維護公共設施,發現損壞情形迅速反映,並協助申請維修。
(五)負責住宿學生活動之組織與推行。
(六)宿舍之公共設施整修擴充及相關生活輔導之建議事項反映。
(七)協助學務分組推動宿舍業務各項工作。
(八)協助宿舍管理員辦理學期初及學期末之「進住」、「離舍」等事宜。
四、 學生宿舍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室長:(每間寢室自行推派一員擔任該室室長,若該寢室無人具意願擔任則以抽籤決定之)
1.點名工作:每天晚上實施晚點名協助樓長人員掌握人數。
2.環境清潔:負責督導寢室環境(含盥洗室)之清潔維護工作。
3.照顧病患:夜間室友生病時,應即向宿舍管理員反映,並協助送醫急診。
4.秩序維護:熄燈後,勸導室友勿喧嘩或走動,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
5.安全維護:負責寢室用電安全之管制,不得在寢室內烹煮食物。
6.問題反映:如有設備故障或損毀時,應即上網報修,以利派員維修。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管理員或校安人員等相關人員反映處理。
(二)樓長:(由有意願之同學報名參加幹部遴選)
1.點名工作:每日晚上,將各樓點名情形,向宿舍管理員回報。
2.環境清潔:負責督導各樓公共環境之清潔維護工作。
3.秩序維護:熄燈後,督導各樓層保持安靜,以免影響休息。
4.安全維護:負責督導各樓電器安全維護工作。
5.內務檢查:協同宿舍管理員實施內務檢查評比。
6.清點設備:期末離校前,會同驗收人員,清點各寢室設備。
7.問題反映:遇突發狀況時,應立即向宿舍管理員、保全人員或校安人員反映處理。
第三條
進住及退離舍:
一、學期間住宿:
(一)一年級新生,原則上應住學校宿舍,若宿舍不足容納時,則雲林、嘉義附近地區之學生或其他特殊因素者,得免住學生宿舍(請至學務分組填寫申請表)。
(二)新生應在接獲錄取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上網填寫住宿申請書,依規定申請住宿(額滿為止),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限(不含寒暑假)。學期中,無特殊理由者,不得遷出宿舍。
(三)男女生宿舍之分配,依新生申請住宿人數,採輪流分配方式,每學系每學年更換樓層住宿;以同科系住同一寢為原則,但依各系實際住宿人數得彈性調整。
(四)新生於第一學期新生定向輔導日前2日開放進住,住宿生請按分配床位進住,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換床位,或兩人共宿一床。
(五)學期中申請獲准進住宿舍者,依學校規定標準繳交住宿費。
二、學期間退離舍:
(一)學期中途或住滿一學期後,因故不能繼續住宿時,須檢具家長同意書,經分部主任核准後,始可辦理退宿。
(二)新生網路註冊期間辦理休學者,不予分配床位,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自辦理休學之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
(三)因故勒令退學者或違反住宿規則經行政處份而取消住宿資格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三日內遷出宿舍,凡退宿者,其住宿權利即行終止,不退還住宿費及保證金。
(四)學期結束時,應於宿舍關閉前遷出宿舍,寒、暑假宿舍關閉;期末住宿生離校須知另行公告。
(五)住宿生辦理退離舍,須將寢室整理清潔,繳回寢室鑰匙及網路週邊設備,點清寢室物品,繳回離舍寢室驗收單,始得離校,並退還保證金。
(六)住宿生未完成離舍寢室驗收者,不退還保證金,寢室物品如有人為之損壞或遺失,依規定照價賠償。
(七)逾學期三分之二辦理退舍者,不退住宿費,其他情形按學校退費標準辦理,凡學期開始有住宿1天(含)以上事實者,保證金不予退還,學期中退宿之住宿生,自離宿日起,其行政院住宿補貼應依比例繳回。
(八)寒暑假期間,退離舍及借住,依照本辦法第七條寒暑假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點名、自習、遲歸、外宿:
一、點名:
(一)週一至週四23時59分,由宿舍幹部實施點名,點名屢次未到,經規勸未改善者,除通知家長外,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二)遲歸早出紀錄依分部學生宿舍遲歸早出輔導規則實施。
(三)同學如有請假、欲到親友家外宿或欲參加活動外宿時,均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及填寫外宿申請單,繳回宿舍辦公室備查。
二、自習:寢室、圖書館、閱覽室等處,由同學自行選擇晚自習場所,均應於門禁時間(23時59分)前,返回宿舍。
第五條
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住宿生活須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按規定整理內務。
二、睡態不好或有翻下床舖紀錄的同學,可在自己床舖上,加裝護欄,以維安全。
三、嚴禁偷竊行為。個人物品,妥善存管,不慎遺失,宿舍不負賠償之責。偷竊行為一經查獲,通報家長、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安中心、責令退宿,依校規及宿舍輔導辦法嚴懲。
四、24時以後,不得使用脫水機、洗衣機、烘衣機,以保持宿舍之寧靜。
五、團體生活,應輕聲細語,保持安靜,請勿喧嘩,22時以後,不得在寢室演奏樂器,使用電子設備播放音樂、影片請戴耳機,以免影響他人之睡眠。
六、各寢室垃圾,請實施垃圾分類並用袋子綁緊,送到校園內資源回收區,由清潔人員統一處理。
七、嚴禁在宿舍內養小動物與飛禽,以維護環境之衛生,晾晒衣物以晾衣間為限,窗戶及窗台不得晾晒衣物,以免影響觀瞻。
八、男(女)生宿舍,嚴禁邀約異性進入,非住宿者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亦不得進入,且不得在寢室留宿非本校之同學及親(友)人。
九、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若破壞損毀,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規定議處。
十、為維護公共用電安全,寢室內嚴禁炊煮食物,並不得使用電爐、電鍋、電視、電冰箱、電暖器等高功率電器設備,如經發現,即予沒收,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一、嚴禁在宿舍內抽煙、喝酒、賭博,經查獲屬實者,初次違反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十二、宿舍區車棚僅供停放腳踏車,其餘車輛不得於宿舍區行駛。
十三、如遇重大疾病事故,必須立即送醫者,得請校安人員或宿舍管理員協助緊急送醫,如有必要,並應通知家長來校處理。
十四、為維護學生及宿舍之安全,在必要時,宿舍管理人員或校安人員得進入寢室查看或巡視宿舍各項設備。
十五、寒假或因公需要時,為便於整修及管理,得視情況調整學生住宿寢室,以利宿舍管理及維修工作之進行。
十六、寢室內務:
(一)每人每日晨間均應整理內務,以保持寢室之整潔。
(二)寢室木門、紗門,要保持乾淨,不可任意張貼海報,各樓中廊通道及寢室門外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三)盥洗用品、鞋子之擺放位置及方式,由各寢室自行訂定之。
(四)書桌、衣櫃之整理,以整齊清潔為原則。
(五)每學期不定期實施內務檢查。
十七、遵守安全規定,住宿生有義務參加宿舍公共事務、宿舍座談會、安全教育及逃生演練,違者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十八、住宿生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絕學校之床位安排。
第六條
一般規定:
一、管制物品:電器類(電視、冰箱、電鍋、電爐、電暖器等高功率電器)、瓦斯爐、香煙、酒(含酒精之飲料)、麻將、撲克牌等,不得攜帶進入宿舍;交誼廳備有公用電視及冰箱可供使用。
二、公物清點、維護與保管:
(一)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室內公物應先行檢視是否完整,而後應負保管責任,直至遷出交學校驗收為止。
(二)發現宿舍公物有損毀之虞及無法使用時,應即上網申請報修。
(三)宿舍或寢室公物,凡非屬正常消耗之損毀時,相關人員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寒暑假相關規定:
一、寒假:
(一)期末考結束後第二天中午12時關閉宿舍,同時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宿舍大門上鎖,以維宿舍安全。
(二)個人貴重物品(含機車、個人電腦),離校時應一併帶回,學校不負保管之責;日常用品可存放在原寢室。
(三)開學日前2天開放進住原寢室。
二、暑假:
(一)期末考結束後第二天中午12時關閉宿舍,同時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宿舍大門上鎖,以維宿舍安全。
(二)同學離開學校前,須將寢室清掃乾淨,由室長(或最後離開寢室之同學)負責通知樓長及各樓驗收人員共同檢查,經合格簽章後,收繳鑰匙,始得申請退還保證金,詳細作業規定,於第二學期末另行公告通知。
(三)寢室驗收如有損壞公物者,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情節輕重議處。
(四)個人所有物品(含晾衣間之衣物),離校時應一併帶回;未帶回家之物品,如有遺失,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任。
三、借宿:
(一)申請條件:
1.因公必須住宿者、或奉派至媽祖醫院實習者。
2.經校長或分部主任核准同意舉辦之活動者。
(二)借宿規定:
1.借宿單位應於寒、暑假前兩週,完成借宿手續。
2.經核准借宿者,應依分配之寢室住宿,不得挑選寢室、調換、或擅自遷移。
3.借宿者應確實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否則取消住宿資格,並勒令退宿。
4.借宿者須依規定繳交借宿費用。
第八條
住宿學生獎懲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獎勵。
(一)執行各項勤務表現優良者。
(二)內務特優者。
(三)敦品勵學,遵守宿舍各項規則而有特殊表現者。
(四)自動為公服務並頗有績效者。
(五)檢舉不良份子有事實根據者。
(六)維護公共安全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七)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八)擔任宿舍幹部表現優異者。
(九)維護團體榮譽有特殊表現者。
(十)檢舉重大不法行為而破案者。
(十一)執行公共勤務或比賽,為團隊爭光者。
(十二)破獲竊盜案件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得以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一)執行公共勤務不力者。
(二)損壞公物或影響公共秩序者。
(三)違反寢室規則者。
(四)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五)未配合整潔規範者,經勸告不改善者加重處分。
(六)宿舍炊煮食物或使用禁用電器影響安全者。
(七)拒服公共勤務者。
(八)未經申請報備擅自更換寢室及床位者。
(九)擔任宿舍幹部工作不力者。
(十)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入寢室(或擅入異性寢室者)。
(十一)破壞公物者。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
(十三)欺凌同學者。
(十四)寢室內喝酒或吸菸、亂丟菸蒂破壞整潔者,初犯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十五)寒暑假住宿未按規定繳交住宿費之外籍生。
(十六)垃圾未進行分類、未丟置於指定位置,經規勸未見改善者。
(十七)屢次無故未參加宿舍安全教育、會議或相關活動者。
(十八)在宿舍區施放煙火者。
(十九)在宿舍賭博者,初犯予以告誡輔導及通知家長,情節重大提交分部行政會議予以退宿處分。
(二十)散布謠言引起重大事件者。
(二十一)竊取他人財物者。
(二十二)故意破壞公物者(若情節重大者,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送學務分組會議議處之)。
(二十三)宿舍內私存危險物品,而影響他人安全者。
(二十四)妨害執行公務者。
(二十五)吸食或注射足以妨害身心藥物者,並通報家長、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安中心。
(二十六)其他違反寢室規則者。
住校學生有犯規事實,得由校安人員提案,經分部行政會議決議後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進行議處。
第九條
學生宿舍門禁時間為當日23時59分至翌日6時,分部學生宿舍遲歸早出輔導規則另訂之。
第十條
為維護全體住宿學生安全,應辦理疏散演習及安全教育,演練實施計畫另訂之。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借住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調理室相關使用規則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北港分部行政會議、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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