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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6-09 17:30:53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文校字第1060007898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月1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文校字第10600028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文校字第10600078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教師代表:各學系推選專任教師擔任,名額如後:中醫學系四人、學士後中醫學系二人、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二人、其他研究所各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推選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大學部學生每系互推一人及研究所學生互推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於學期中應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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