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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學士班設置輔系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0-04-13 16:07:33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明校字第1090003952號函公布 單位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0月2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文校字第10500169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明校字第1090003952號函公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系)設置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修讀本系為輔系時,應依照本要點實施。
三、
本校或他校學生得自一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
四、
由本系教師成立「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輔修生審查委員會」。
五、
本校或他校學士班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教務處辦理申請手續,經原主系及本系系主任同意,並由本系輔修生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送教務處備查。
審查項目含書面資料,包括擬修科目規劃及成績單。
六、
輔修生至少應選修本系課程學分表所列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並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選修本系之科目不得與原主系必修科目相同。
七、
輔修生每學期所修原主系與本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其選課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數之限制;其選修輔系課程成績不及格者,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
輔修生因修讀本系而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二年;其繳費規定與一般延修生相同。
九、
凡修滿本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歷年成績表、畢業生名冊及學士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十、
輔修生已符合原主系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本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之申請,其歷年成績表及畢業相關證件不予加註輔系名稱。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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