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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0-03-25 15:08:40 文號 單位 中醫學系
 內容

經中華民國80年09月25日中醫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訂定
經中華民國83年12月07日中醫學系2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0年04月10日中醫學系5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3年02月10日中醫學系8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中醫學系9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中醫學院9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03月09日中醫學系9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09月28日中醫學系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7年12月05日中醫學系97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8年09月09日中醫學系9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中醫學系9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中醫學系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學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推舉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 三 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務會議依前條規定推舉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ㄧ、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 七 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 十 條
教師聘任、升等,由學科主任推薦,學系主任提名,經系教評會以無記名投票通過後,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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