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0-25 18:02:52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6號函公布 |
單位 |
針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94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3日94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8月20日98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11日98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01日99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1日104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文校字第10400132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10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校字第10700149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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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評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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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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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職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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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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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由所務會議遴聘本學院符合資格者遞補。
非必要時,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由校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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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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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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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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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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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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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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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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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其決議時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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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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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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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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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遵守保護會議相關資訊之義務,不得向公眾或第三人揭露本會所提供之資訊;違反者經教評會調查屬實時,取消委員資格並停發該年度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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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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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所長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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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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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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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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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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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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