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榮教字第09800012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榮教字第09800052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榮教字第09800097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榮教字第09800137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04月2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27日榮教字第09900045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榮教字第09900123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榮教字第09900133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年4月15日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6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明教字第11200010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明教字第11200039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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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使各單位辦理課程開設、停開、異動、排課與審議等事項有所依循,並提高教學品質及有效運用教學資源,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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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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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課程包括:
一、專業課程:各系所、學院開授之必修、必選修與選修課程。
二、共同課程:微生物與免疫學、解剖學、病理學、藥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寄生蟲學、社會醫學、有機化學、分析化學、公共衛生學、生物統計學、中醫學概論、中藥概論、生物學、普通物理學、普通化學、微積分。
三、通識課程:語言課程、資訊課程及通識課程。
四、體育課、全民國防教育、全校共同選修、服務學習。
五、遠距教學課程:依據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與本校遠距教學辦法之規定,使得本校與他校得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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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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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審議機制
一、各教學單位應依據其辦學之宗旨與目標,並參考其基本能力指標,規劃符合學生學習之課程。
二、本校應成立「校課程委員會」,以保障學生學習權利、提升教學品質,建立課程開授與異動處理制度。
三、各系(所)應成立「系(所)課程委員會」,各學院應成立「院課程委員會」,進行專業課程與學分學程之課程審查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四、通識教育中心應成立「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進行通識課程審查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五、教務處籌組「共同課程規劃小組」及「共同課程委員會」分別進行共同課程規劃與審查,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六、他校之遠距教學課程,包括專業課程、通識課程與共同課程均須經過該課程之相關系所或中心委員會審查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七、鼓勵教師至通識教育中心開授課程,並經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審查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八、各系(所)應鼓勵學生跨系選修其他課程,並在合理的範圍內,明列學生跨系選修之課程。
九、各級課程委員會設立之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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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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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與審查
一、各系(所)新開課程授課教師須出席「系(所)課程委員會」,說明開課之必要性並提出教務處規定之教學綱要(含:教學目標、先修科目、教材內容、教學方式、參考書目、教學進度、評量方式與講義位址),經「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開課。
二、各系(所)新開設之課程,得辦理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供院級課程委員會進行實質內容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至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三、連續三年(六學期)未開授之課程,重新開授時,必須依新開設課程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四、系(所)每學期召開「系(所)課程委員會」,依據教育目標規劃課程網絡圖、系(所)必修與選修課程、審議新設與異動課程、檢討課程施作成效,以及研議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負起課程實質審查之責。
五、各學院每學期召開「院課程委員會」,依據整體教學發展方向與資源整合之原則,規劃與審議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協調與審查學院及所屬系(所)開設之各類課程,以及協調、整合與改進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
六、每學期召開「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依據本校整體發展方向,研議與審查通識暨共同課程、審議新設與異動課程、檢討課程施作成效,以及研議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負起實質課程審查之責。
七、每學期召開「共同課程委員會」,統整全校共同課程資源,研議與審查共同課程、審議新設與異動課程、檢討課程施作成效,以及研議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事宜,負起實質課程審查之責。
八、每學期召開「校課程委員會」,由註冊課務組預審系所提案單之程序審查後,排入校課程委員會議程,分院審查新開設、新增學分數、更改修別與中英文授課方式之課程,包裹審查其餘異動課程。
九、系(所)必修與選修課程之開課與異動應於前一學年度提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於當學年度任意異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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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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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查
各級課程委員會應進行實質審查之內容應包含:1.教育目標;2.必修課程生效日;3.中、英文名稱適當性;4.課程名稱與屬性;5.必、選修與系外選修比例;6.選修開課比例;7.學分數適當性;8.畢業總學分適當性;9.課程年級關連性;10.北港授課安排適當性;11.教材使用適當性;12.專任教師授課鐘點平均性;13.遠距教學之合法與合適性;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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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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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刪除
審查通過並予以開授之課程,若修課人數不足、停開次數過多、網路授課意見調查反應不佳、開課必要性不足、與系所設立目標不符等因素,各級課程委員會得予以檢討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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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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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規劃與開課學分數
一、畢業學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修業年限四年之學士班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教育部規定之128學分;修業年限二年制之學士班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72學分;碩士班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24學分(不含論文學分數);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18學分(不含論文學分數)。
二、必修學分數:學士班(大學部,不含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牙醫系、護理系、藥學系)必修學分數以不高於畢業總學分數 70%為原則(通識及必修實習學分數不列計),碩士班必修學分數以不高於畢業總學分數30%為原則(論文及必修專題討論學分數不列計)。
三、學士班之選修總開課學分,不得超過其畢業選修學分之3倍為原則。
四、研究所與學士後中醫學系之選修總開課學分,不得超過其畢業選修學分之4倍為原則。
五、全校學分學程之選修學分開設數以其規定選修學分數之3倍為原則。
六、大學部各學系專任教師至北港校區開授學分數,每學年總計不得低於12學分,開授課程應以必修或專業選修課程為原則;各學系專任教師每學期每週至北港校區課業輔導2小時(含)以上者,可折抵該系至北港開授課程1學分,特殊情形者,得專簽處理。
七、系所專業課程每學門以2~3學分為原則,如需開設0學分、3學分以上之課程,或是學分數與授課時數不符之課程,主授課教師應提出書面說明,一併送各級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課。
八、各系所每學期授課18週,正課(含講授、體育)每週上課1小時以1學分為原則;實習課程1學分至多80小時為原則;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1學分以每週上課1小時為原則至多2小時為上限、實驗課每週上課2小時以1學分為原則。為符合前述規定,因課程屬性特殊,須以微學分、彈性或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之課程,須經系、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課。
九、遠距課程開課與選修他校遠距課程依本校「遠距教學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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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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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課、選課、加退選時程與原則
一、各系(所)應依據註冊課務組排定之「開排課作業時程表」,辦理任何與課程相關之業務。日間學制課程時間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白天,每日單一年級課程以不超過10節、同一門課以不連續授課4節(含)以上,並以不短期密集授課為原則;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及實務操作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未符前述規定課程因性質特殊者,須經系、院、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
二、每學期各系所開設之課程,應經任課教師確認並簽章同意後,方可進行排課。
三、專業課程由各系所自主性排課;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排課;體育課程由體育室排課;共同課程由註冊課務組進行排課。
四、課程如因聘請國外學者專家,得於暑假期間授課,惟仍須經系、院、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開設,其課程列入下學年上學期之科目時間表。
五、課程經審議通過開授時,主授課教師應於教務處規劃之時程上傳課程大綱、進度表於選課系統,供學生選課之參考,以及授課鐘點之計算。
六、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設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停開。
七、學生選課與加退選之相關規定請依本校「學生選課作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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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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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調課與授課異動
一、各級專、兼任教師應依教師法及本校聘約善盡授課義務,如需請假或延聘代課教師,請依本校人力資源室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程時間表排定後,教師授課時間不得任意更動,如需申請調課,請依本校「申請調課作業規定」辦理。
三、當學期已通過審核開設之課程,開課後課程如有異動(變動共同授課教師、課程負責教師、停開課程、上課時間、上課教室與其他),應填寫本校「開課後課程變動申請單」,經該系(所)主管、院長簽章同意後,簽核教務長同意後,方得變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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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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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班授課
一、開設科目名稱、上課時間、授課教師及學分數相同之課程,應合併開課,以減少開課數。但下列情形,不得合開:
(一)學士班課程與研究所課程。
(二)碩士班課程與博士班課程。
(三)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之課程與一般學制之各項課程。
二、倘因課程屬性或內容規劃考量,跨年級課程、學士班高年級與碩士班課程、碩士班與博士班課程,得經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進行併班開課。
三、上課時間、授課教師及學分數相同,但科目名稱不同之課程如須併班上課,除碩博士班之書報討論、專題(獨立研究)類課程外,請任課教師敘明理由,於學期開始上課前,提經系、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可併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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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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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編碼
課程代碼共編為9碼。
一、第1-2碼為開課單位代碼,第3碼為班別學制代碼,學士班(含二年制)為U(Undergraduate),碩士班為M(Master),博士班為D(Doctor),第4-9碼為課程序號。
二、課程因故停開者,其課程代碼仍予保留。
三、課程名稱變更者,需編訂新課程代碼。若課程名稱不變,只變更修別或開課學期者,不需另編課程代碼。
四、校際選課、遠距教學等課程代碼延用本校相同或相似課程之名稱及其課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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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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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使用原則
為使學生在有限的空間充分學習,統一於排課時,一併安排教室上課,教師不得任意更換授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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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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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中英文對照
課程中英文對照,其相關規定依本校「中、英文課程名稱對照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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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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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材
一、鼓勵使用與國際接軌之教科書或教材;語文課程應使用該語文之原文教材。
二、遠距教學課程:依本校「遠距教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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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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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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