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05-27 16:37:12 |
文號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名產字第1090005666號函公布 |
單位 |
產學合作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14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榮校字第10100024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文產字第10300144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文產字第10400132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文產字第106001690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2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明產字第10800032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名產字第10900056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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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產學合作,鼓勵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於本校(含附設機構)任職或就學期間,利用本校(含附設機構)資源所開發之研發應用、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並增加本校校務基金來源,特訂定「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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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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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事業係指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單位,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所設立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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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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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如下列項次所示:
一、教師、醫師、職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二、講座教授、約聘人員及研究計畫聘用人員。
三、學生(含在職專班)。
前項以外其他有使用本校(含附設機構)資源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如在校(職)期間運用本校(含附設機構)資源產生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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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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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本校(含附設機構)資源,指本校(含附設機構)教職員生,所使用本校(含附設機構)以下資源:
一、軟體。
二、硬體。
三、網路資源。
四、場地。
五、設備。
六、材料。
七、人力。
八、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九、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十、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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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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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時機
一、擬衍生新創事業,於籌備期間,即可向本校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請。
二、擬申請政府補助以新創事業為目的之計畫,向研發處送件用印一個月前,應先向本校產學合作處提出整備及輔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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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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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
一、前項第一款申請時,須備齊下列資料:
(一)公司名稱設立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財務規劃。
(四)申請人與合作單位之合作協議書。
(五)新創事業營運規劃書。
二、前項第二款申請時,以提案計劃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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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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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流程
一、由本校產學合作處進行書面資料初審。
二、經產學合作處初核確認後,轉送「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申請人需列席簡報說明。本校(含附設機構)相關業務負責人依需要得為該會議之報告或列席成員。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
四、申覆仍未獲通過者,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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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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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一、申請資格:
(一)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主導性、市場競爭力及產品推廣策略。
(二)技術或產品商品化時間、可行性及可能影響其成效之相關因素。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
(四)經營團隊成員之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五)未來三至五年財力與成長評估。
(六)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七)回饋本校(含附設機構)之比例。
二、回饋機制
新創事業使用本校(含附設機構)資源研發成果之授權金,其中授權金總額,以50%現金、50%股票為原則。特殊情形得以專案呈請校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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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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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輔導
一、衍生新創事業須進駐生物科技發展育成中心。產學合作處將提供優惠進駐條件及創業初期相關諮詢輔導與產業媒合。
二、以衍生新創公司為目的之研究計畫,透過產學合作處進行計畫整備及商化輔導,計畫通過後,將提撥管理費之50%至本校「生物科技發展育成基金」,依該基金使用辦法做為後續產學計畫推動整備用途,以利擴展輔導面向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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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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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通過成立之衍生公司,無論文宣或產品均須經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能使用校名,且需接受承辦執行單位的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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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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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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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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