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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5-06-22 11:52:07 文號 單位 健康照護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50529日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50829日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1219日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1001日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0222日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0316日經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0331日經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0520日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依本校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新聘
第三條
本院新聘教師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媒體或刊物公開徵聘。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任用資格依照教育部頒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第五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擬聘教師申請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本院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六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各系、所試教或面談。除已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外,新聘專、兼任教師其研究考核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院教評會應就申請案資料予以審查,經表決通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申請案始辦理外審作業。申請者送外審時,應將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系()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人以上之參考名單,個人得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外審名單由院教評會自本校專家人才資料庫及參考名單中圈選。
外審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複審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複審為不通過。
各職級及格底線分數如下:
教授:80
副教授:80
助理教授:75
講師:70
三、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第三章 升等
第七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者,除特殊情況外,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日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九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 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所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二、複審
(一) 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交本院依學院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作業並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前,院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有關資料予以審查,經表決通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辦理外審作業。表決不通過不辦理外審作業者,為複審不通過。
(二) 升等之外審作業應由系所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系()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人以上之參考名單,個人得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外審名單由院教評會自本校專家人才資料庫及參考名單中圈選。
(三) 經表決通過送外審作業者,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複審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複審為不通過。
第十條
著作外審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各職級及格底線分數如下:
教授:80
副教授:80
助理教授:75
講師:70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二條
升等教師應就其學術工作成果於本院內公開演講,升等教授之公開演講,原則應以英語演說。
第十三條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校內外計畫或技術移轉,並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及人力資源室審核。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四條
本院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相關規定均依本校相關辦法之條文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院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項,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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