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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0-12-15 09:48:41 文號 單位 口腔衛生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3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22日經院教評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30日經校長核定同意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經院教評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1月12日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15日經校長核定同意
中華民國99年08月15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9月07日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01日經校長核定同意
 
第一條
本系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系主任為主任委員並負責會議之召開與進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1).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遴選辦法另訂定)。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本委員會需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 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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