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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3 11:42:46 文號 單位 呼吸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含互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並有講授課程者,均得為「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之候選人。
第三條 本學系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組成:呼吸治療學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學系專任教師擔任
                                   當然委員。
二、評分標準:依本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評分表」(附件ㄧ)進行評分。遴選之候選人應檢附遴選評分表(附件一)中相關佐證資
                               料以供參考。 
三、推薦教學優良教師之名額依學校核定名額訂定之。
第四條 初選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會,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向「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參加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第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送「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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