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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3 11:43:38 文號 單位 呼吸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3月03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5月24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配合大學法之公佈及「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實行,統籌辦理本系專業學科暨共同通識科課程之規劃、審訂及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上遴選3-5人為委員。
二、聘請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校友若干人擔任委員。
三、邀請學生代表1人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
一、辦理本系課程之規劃及審訂。
二、審議系所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本系各學科授課及實習內容之審訂。
四、審議各課程規劃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五、辦理本系學分抵免事宜。
第四條 各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系主任及各委員。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七條 課程的增設、刪除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提本會審查。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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