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呼吸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1-16 13:27:54 文號 單位 呼吸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3月03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教師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三、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本委員會人數有不足之情形時,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遴選他人擔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審議有關與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本系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