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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運動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3-09-16 16:45:52 文號 單位 運動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運動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委員設置七名,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ㄧ;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則由系主任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三、留職進修專任教師不得擔任委員。
四、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系主任依第二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四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代理。
第五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之。
第六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本系專、兼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 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上述審議案經系教評會通過後,提交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系教評會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贊成為通過。其中,通過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需述明理由。
第八條
系教評會委員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
2.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3.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4.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九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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