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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營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4-17 13:57:08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明校字第1080004965號函公布 單位 營養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1日107學年度第4次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明校字第10800049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中國醫藥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所)主任(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非必要時,系(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借調等事項。
(二)、教師申請至國內外機構進修、研究及教學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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