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1-03-03 16:45:34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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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護理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82年03月25日訂定
中華民國88年01月22日修訂
中華民國88年08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1月29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1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06日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16日系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98年01月15日系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99年02月09日系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26日系務會議修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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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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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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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及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一、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二、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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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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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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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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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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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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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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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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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實習指導代理教師之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之審議。
三、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四、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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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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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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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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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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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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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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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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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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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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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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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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