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初審審查:
一、本校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本校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需再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升等規定辦理。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四、升等年資截止計算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升等初審審查程序:系教師升等由系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
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交各學院依學院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作業並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七、升等初審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
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八、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評分方式:
教學及服務成績考核以參考送審人之「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成績予以評分。研究成績考核則參考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送審人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或技術移轉等研究審核結果,且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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