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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1-03-03 16:49:02 文號 單位 護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03月28日經系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07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6月15日經院敎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20日經系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04日經院敎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9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經院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初審由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
第四條
教師聘任初審審查:
.本校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專任、兼任教師之續聘依學校規定辦理,經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提報院、校教評會審議。
.新聘專任、兼任教師之擬聘等級以教育部教師資格同等級提出,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再提報院、校教評會審查。
.實習指導代理教師聘任依「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護理學系進修教師申請實習指導代理教師辦法」辦理,經系評會審查。
.專案教師聘任依「中國醫藥大學進用專案教師實施要點」辦理,經系評會通過後,再提報院、校教評會審查。
.擬新聘教師須檢附證件:請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規定辦理。
.新聘教師之聘任初審審查程序如下:
系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校試教或面談,新聘專任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其研究考核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新聘專任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或簽請同意者,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五條
教師升等初審審查:
一、本校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本校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需再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升等規定辦理。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四、升等年資截止計算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升等初審審查程序:系教師升等由系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
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交各學院依學院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作業並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七、升等初審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
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八、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評分方式:
教學及服務成績考核以參考送審人之「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成績予以評分。研究成績考核則參考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送審人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或技術移轉等研究審核結果,且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予以評分。
第六條
本系教師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之規定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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