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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

更新日期 2018-11-15 11:55:26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16130號函公布 單位 公共衛生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9月15日院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7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07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榮校字第10200105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06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161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學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二、教師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專任教師擔任,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互選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各互推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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