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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更新日期 2010-07-06 16:44:28 文號 單位 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07月26日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院教評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國民國99年3月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15日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師聘任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新聘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
本系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教師缺額狀況,提出本系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考慮新聘專任教師必須有否足夠鐘點授課,先經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核給員額後,由人力資源室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網路、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再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聘任之。
第五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
第六條
應聘教師須檢附下列證件: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等)。
六、三封推薦信,本系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系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系試教或面談。
二、新聘專任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其研究考核應達「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三、原始分數計算方式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辦理,未達規定分數者不得聘任。
四、未具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將申請者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系主任應提供六人以上之參考名單,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外審名單由院教評會自專家人才資料庫中圈選。
第八條
一、新聘專任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二、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或簽請同意者,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
三、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三章升等
第九條
本系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系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需檢附國外研修累計達半年以上之證明 (含修讀學位者)。
第十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申請者其研究考核應達「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二、本系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三、教師聘任升等案,經系教評會審查評分決議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一、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
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二、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三條
一、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或技術移轉。
三、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四、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第十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決議後十四日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所訂定之日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系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以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項,均依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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