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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4 15:36:56 文號 單位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5月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提升辦學績效及建立自我改善機制,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第二條 系所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評鑑一次為原則,評鑑後每年接受評核
單位進行追蹤管考;另為配合校外評鑑計畫之實施,得依實際需要調整自我評鑑時程。
第三條 本系為辦理評鑑等相關事項,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並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全體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所組成,制訂本系系務目標及策略,作為本系發展目標與具體措施的依據。
第四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負責教學及各類別的評鑑分組、督導與執行。
第五條 自我評鑑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會議乙次。
第六條 系主任依據學校擬定之各學年度評鑑計劃(內含評鑑項目、評鑑程序、審查與計分方式)及時程,交付本系自我評鑑委員會討論後,以單位自我評鑑及訪評委員實地訪評並行方式,編訂評鑑工作小組及負責項目。評鑑工作小組應就評鑑項目提出量化與質化資料,供訪評委員作為實地訪評之依據。訪評委員亦就實地訪視受評單位之相關業務狀況與實際具體情形,提出正式訪視結論意見。
第七條 評鑑結果作為改進之依據。本委員會需於年度截止前針對實地評鑑委員之意見,提出改善計畫與時程,經本系系務會議核定後,列管追蹤。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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