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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4 15:42:23 文號 單位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6月 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課程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由主任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
二、校內委員:系上5人專任教師擔任。
三、校外委員:由校外學者、業界、校友若干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大學部每年級各一位及碩士班一位。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研議、審訂系所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所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委請代理人出席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變更或刪除時,課程負責人須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預審單」,經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提「院課程委員會」,再提「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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