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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院、系、所募捐款使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04 11:46:12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文祕字第1070016985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初稿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主管會報通過草案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榮祕字第09800103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文祕字第10700169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募捐經費,支持各院、系、所務之永續發展,依本校募捐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院、系、所募捐款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各院、系、所捐款、物資及不動產,皆歸該院、系、所,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三條
各院、系、所之募捐款包含以下類別:
一、獎助學金。
二、教學卓越基金。
三、學生事務類基金。
四、研究經費。
五、各系所經費及指定用途捐款。
六、其他類基金。
第四條
各院、系、所之募捐款來源如下:
一、校友及教職員募款。
二、學生家長捐款。
三、社會人士捐款。
四、各類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指定用途募捐款之各項申請需專簽陳核,並遵照本校請購、請款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動支及核銷;得視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三~五名,審查成員由學院院長視需要性而指派,審理其指定用途使用計畫書及各院、系、所捐款流用情形。
第六條
指定用途募捐款屬獎助學金、基金及研究之使用,需提出使用計畫並經院、系、所主管審查及核准後,始能執行,或由學院院長指派「審查小組」。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研究申請人必需為系(所)專任教師。如有二個以上計畫同時申請,由「審查小組」核定其經費之使用金額後,始能執行。使用經費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結束後需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第八條
各項募捐款之收支管理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捐款者之致謝方式,比照中國醫藥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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