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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離退教師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2-13 09:15:14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明總字第1080001572號函發布實施 單位 保管組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榮總字第0980007473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明總字第1080001572號函發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利用空間,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滿足教學或研究有卓越貢獻之離退教師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離退,應於離職或退休日起三個月內將使用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交還原空間使用單位。在交還前,應將從事研究實驗所遺留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衍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如未妥善處理或移轉相關化學藥品、儀器設備與廢棄物者,由所屬系所(中心)負責後續處理。
第三條
離退教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交還研究室或實驗空間者,各系所(中心)應簽報校方依法執行,積極協助收回。
各學院宜規劃共同使用空間,提供退休教師使用。
第四條
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借用退休教師研究室:
一、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達十五年以上,於本校申請退休者。
二、教學或研究曾有優良事蹟者。
三、現受委託辦理專題研究計畫或編撰重要著作者。
四、退休後未在其他各大專院校擔任專任教職且仍在本校兼任者。
為禮遇本校退休校長,曾擔任本校校長之教師自申請退休起至屆滿七十歲止之期間,得優先申請借用教師研究室。
第五條
每次借用均須申請,借用期間每次為一年,得因需要延長二次,每次延長為一年,全部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同意二人共用一間退休教師研究室者,可優先分配借用退休教師研究室。
凡申請研究室之教師人數超過研究室之數量時,再依職級、在校服務年資安排優先順位。如仍相同時,得採抽籤方式分配。
第六條
申請人於借用前三個月應備妥相關資料,經系(所)及院務會議通過,向總務處保管組提出,經校園空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借用;延長時亦同。
第七條
退休教師研究室由各系所視空間使用情形,統籌規劃專用空間;教師於退休前原借用之研究室,仍應依規定歸還。
第八條
研究室經分配借用後,限借用人使用,逾三個月未使用或私自轉讓者,本校得依法收回,申請人不得再申請借用。
凡借用期滿、未獲准延長借用、委託專題研究或編撰重要著作結束、再任其他專任職務、本校停聘兼任職務或經校園空間委員會決議停止借用退休教師研究室,應於停止借用原因確定後一個月內,騰空私人物品交還所借用之研究室。
研究室逾期未交還,經善意規勸後仍未交還者,本校得依法收回。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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