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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請休學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0-31 15:31:20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教字第1110014120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9月13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第二、三條,新增第四條)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榮教字第09700023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榮教字第098001363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榮教字第09900122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文教字第10600001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臺教高(二)字第106001570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3、5、6條)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文教字第106000145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文教字第10600109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年1月4日文教字第107000014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2月14日臺教高(二)字第1070022727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2、4條)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文教字第10700022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明教字第10900077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教字第11100141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學生權益與加強學籍之管理,特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學生申請休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休學:
(一)因重病,短期間無法恢復,並持有公、私立教學醫院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書者。
(二)因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准者。
(三)持有鄉(鎮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清寒證明無效)。
(四)僑生或外籍生因故無法按時到校辦理註冊手續者。
(五)因服役入伍,持召集令者。
(六)除碩、博士班在職生組及在職專班新生外,因服務機關有關法令規定須辦休學,經服務機關首長證明者。
(七)因志趣不合者。
(八)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持相關證明者。
(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
(十)其他特殊事故,具確實有效之證明者。
第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於當學期任一修習科目之學期成績未登錄於教務系統前,於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附上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聯及相關證件,經導師、系所主管、院長及教務長簽核同意後生效。研究生應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院長及研究生事務長簽核同意後生效。
學生經核准休學後,始得申請休學證明書。
第四條
學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年限累計以不超過二學年為原則。如休學二年期滿,因特殊案例(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須延長休學年限者,得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或研究生事務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但休滿三年者,不得再申請休學。
休學之該學期成績不予計算,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
學生因服役或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中。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休學期間之計算。
第五條
 
學生出境期限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休學。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就讀系(所)推薦、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研究或修讀課程學分者。
(二)經本校選送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姊妹校作為交換學生者。
(三)經本校選送有合作關係之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大學修業者。
(四)政府機關遴選至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大學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第六條
本校學士後中醫學系學生或醫學、中醫、牙醫學系學生修業滿四學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規定之科目128學分以上,經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碩士班者,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可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一至四學年或同時就讀學士學位,如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可再申請延長休學年限二至七學年或同時就讀學士學位。
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計算。
第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審查核准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附表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辦理退費。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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