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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3-26 15:43:47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明學字第1100003592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87年8月26日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迷國87年9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1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文學字第10400143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明學字第11000035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依據「大學法」、「教師法」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定及本校校規。
第三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 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凡經本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七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本校學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情緒性或惡意性管教由學生事務會議議決,教師對議決內容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教師依法交資料送學務處處理不受此限。
第十一條
教師輔導與管理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
輔導老師應遵守本校學生輔導中心個別諮商服務辦法之規定。獎懲學生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辦法」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受教育權益者,經向本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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