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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6-17 16:50:23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明通字第1120008538號函公布 單位 通識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93學年度第1學期通識教育中心第4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95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3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98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98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98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3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98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5日108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2日108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明通字第10900001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111學年度第9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明通字第1120008538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校評審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評審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新 聘
第三條
本中心新聘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中心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
本中心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專任教師缺額狀況,提出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專任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等因素,簽請辦理公開徵聘專任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本中心遴選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
第五條
本中心新聘教師,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特殊情形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之證件及聘任程序依本校評審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升 等
第八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中心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評審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者,應辦理公開演講。
三、本中心教師提出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
第九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之證件依本校評審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但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標準,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初、複審:
一、中心教評會依升等教師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中心發展目標進行審查,並依當學年提請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之總體表現,依本校評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二、中心教評會就外審結果審議,經審議通過者,檢附會議紀錄、中心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第十一條
申請升等之代表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十二條
中心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三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依據本校評審辦法所訂定之日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中心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依本校評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中心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十七條
依據本校評審辦法所稱著作,係指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教學實踐研究、體育競賽、文藝創作展演、技術研發等領域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含研發成果)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評審項目、審查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中心教評會應嚴謹進行評審工作,審議教師升等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評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通過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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