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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營養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4-17 13:42:37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明校字第1080004964號函公布 單位 營養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1日107學年度第4次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明校字第10800049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本系教師聘任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其資格除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
第四條
本系新聘教師之資格及聘任審查程序,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辦理,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五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系教師之升等資格及審查程序,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擬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七條
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七十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代表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九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者,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作業時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系教評會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及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之相關規定,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相關條文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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