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02-04 16:08:46 |
文號 |
|
單位 |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3年03月17日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23日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17日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07日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系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產生。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
第 四 條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本委員會人數有不足之情形時,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遴選他人擔任之。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六 條
|
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第 七 條
|
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
第 九 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
第 十 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