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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2-01 16:03:3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明教字第1120001052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0年7月10日8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暨第4次課程會議決議辦理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9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暨第2次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27日榮教字第09900045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榮教字第10200116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7月1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文教字第10500103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78765號函准予備查
(第1-11、13條)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文教字第10600012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文教字第10700098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41024號函准予備查
(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文教字第10700128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明教字第10800058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87723號函准予備查
(第5、8、10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095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明教字第10900145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明教字第11000029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6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明教字第11200010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因應社會多元化之發展趨勢,並統合本校相關師資、設備與課程,以增加選課彈性,俾讓學生有系統研習跨領域之課程,進而提昇學生就業競爭力,特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二條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或中心可依本辦法規劃及開設跨院、系之學分學程或微學程(以下簡稱學程),提供本校或他校學生修讀。
第三條
各學程之設置,由學程負責教師配合相關教學單位擬訂其設置宗旨、課程規劃與審議、應修科目、學分數及其相關規定,提經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學程得訂定修讀之資格及人數限制。
第四條
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為15-20學分,應修科目至少有6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輔系、雙主修或其他學分學程之必修科目。
二、微學程:應修學分數為8-12學分,應修科目至少有4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輔系、雙主修之必修科目。
第五條
學生於在學期間(不包括延修)申請修讀學程,應於每學期教務處規定之申請期間內,至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經學程及教務處審核通過,始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跨校修讀學程者,須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並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至他校修讀。
修讀學程之學生,每學期均應依本校公告之選課規定辦理選課,並受修習學分數上限之限制;其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因修讀學程而改變。
第六條
修讀學程之學分得併計於畢業學分中,惟修業年限應受下列規範:
一、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已符合原學系、所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將自動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2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如不延長修業年限者,須線上申請放棄修讀,經學分學程及教務處核准後,始得畢業。
二、修讀微學程之學生,不得以修習微學程做為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理由。
第七條
修畢各學程所規劃之課程者,得於線上申請學程核發,經學程及教務處審核通過後,於授予學位或離校時,一併核發學程證明書。
已畢業或離校者不得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
第八條
各學程每學年應檢討所開設學程之實務性與必要性,適時修訂及調整課程內容。因故須終止實施(如連續2學年無學生申請修讀該學程),應於終止前1學期提具終止說明書,內容包含修讀學生之配套措施),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
第九條
修讀各學程學生,所修課程需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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