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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2-11-15 16:03:22 文號 單位 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98學年度第6次生命科學院院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所訂定。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院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校辦法)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新聘
第三條
本所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所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由人力資源室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網路、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開徵聘。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任用資格依照教育部頒佈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第五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初審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所因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教師缺額狀況,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向校提出本所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且其中必修課程必須佔一半以上等因素,先經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核給員額後,始得辦理相關聘任作業。
二、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所試教或面談。新聘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其聘任及資格審查需一致,且必須符合研究最低標準限制(如附件)。初審前應將個人資料送請研發處審核。
三、所教評會應就各申請案資料綜合相關意見予以評審, 候選人須獲本所教師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若同時有多位候選人獲得同意時,應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排定優先順序。
未具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將申請者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本所主管應提供六人以上之參考名單,應聘者亦可提供至多三名之審查迴避名單,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外審名單由院教評會自專家人才資料庫中圈選或由院教評會委員推舉之。
第六條
新聘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或送審未通過者應即解聘。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七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並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及各項榮譽及獎勵等。
六、三封推薦信,應聘助理教授者應含指導教授之推薦信,本所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第三章 升等
第八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依本校辦法第十八條辦理,應於學校規定日程內備妥教學、服務及研究等相關資料,先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第九條
本所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所任教滿一學年。
二、本所教師升等年資,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需檢附國外研修累計達半年以上之證明(含修讀學位者)。屬本校教師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申請升等教授者,國外研修證明得以獲教育部補助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之學校研修證明抵免。若有特殊情形,需特殊考量時,得簽請校教評會討論。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一條
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評分方式: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 或技術移轉等研究審核結果,且需達「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如附件),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其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第十二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十三條
升等初審審查程序:本所教師升等由所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交學院依學院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作業並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第十四條
所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所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升等案之申訴以一次為限,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得申訴。
第十六條
送審著作經初審、複審、決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依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所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相關規定,悉依本校辦法之相關條文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之事宜,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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