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0-05-25 10:15:36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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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物理治療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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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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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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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為落實本系課業輔導機制並有效輔導預警學生。充分提供本系輔導預警學生教學資源,提升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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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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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召集人:由本系系主任擔任之。
二、委 員:由學生輔導委員會與導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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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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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學生需要輔導的實際狀況,審議第一階段(期初)、第二階段(期中)預定開設之輔導科目。
二、提出課業輔導計畫申請表,並經院務會議審議結果開設輔導課程。
三、媒合授課教師及預警學生上課時間,建立課業輔導紀錄表,及另將課業輔導紀錄表繳交至學習中心備查。
四、於每學期第9週及17週前完成經費核銷並繳交期中及期末輔導成效表至學習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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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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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每學期依本系預警名單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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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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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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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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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輔導課程之申請,依本校「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一、申請日期:
(一)第一階段:於開學第3週前完成申請。
(二)第二階段:於第12週前完成申請。
二、授課教師:
(一)由該科預警人數最多之主要授課老師為主。
(二)若該科教師無法授課,須由學生授課(以碩士、博士班學生為主),須經系主任同意。
三、申請時數:
第一階段(期初)及第二階段(期中)每週每科各輔導乙次、每次2小時,每階段以四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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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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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及經費申請均依本校「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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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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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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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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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陳院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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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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