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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7-08 16:53:52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明究字第1090007710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95.06.14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10.08一O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文究字第1070014945號函公布
109.06.17一O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明究字第10900077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凡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合作有重大貢獻者。
第三條
頒贈種類
以本校現有頒授之博士學位為範圍。
 
第四條
頒贈名譽博士學位須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且於審查(含薦舉)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保密不可洩露當事人之姓名。
 
第五條
審查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通過各學院院務會議推薦後送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副校長、主任秘書、研究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由校長聘請相關專長之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之。
 
第六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審查通過後,由學校辦理頒授事宜。
第七條
名譽博士之制服、證書格式及授予儀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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