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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1-03 10:57:03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文校字第1080000072號函公布 單位 公共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文校字第10400135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文校字第10800000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上遴選專任教師6至10人(含合聘)擔任。
三、校外委員: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學者、業界、系友擔任。
四、本會得請學生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研議、審訂本系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文)、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課程內容、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委請代理人出席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變更或刪除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表」,經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提「院課程委員會」,再提「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陳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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