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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培訓境外醫事人員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11-02-17 08:47:00 文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榮廣字第1000001541號函公布 單位 推廣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0990908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榮廣字第1000001541號函公布
 
一、
目的:為有效提升國際暨海峽兩岸學術及醫療交流,提供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校院)相關師資與設施,以培訓境外醫事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定義:
(一)境外醫事人員係指不具本國國籍,但已取得境外國相關證照之醫事人員(含醫師)
(二)培訓係指參與校院教學或醫療、行政科部規劃之課程,並於指導人員督導下進行各項課程訓練,惟不得參與實際臨床工作。
三、
培訓之內容:
(一)醫療培訓:泛指醫療技術觀摩、醫療品質管制等。
(二)醫務培訓:泛指醫務行政管理、經營成本管控等。
(三)醫學教育:泛指醫事人員之臨床醫學教育訓練等。
四、
權責單位:
(一)推廣教育中心:負責各項相關行政業務。
(二)附設醫院教學部:負責各項培訓課程之編配,指導人員之篩選及設備場所等業務。
五、
申請程序:
(一)境外醫事人員所屬負責單位填寫申請表(附件一)。
(二)填寫培訓課程需求表(附件二),包括境外醫事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任職單位、職稱、赴台時間、返回時間及希望培訓之課程需求表。
(三)檢附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檢附每位申請人執業證照證明文件。
(五)應於預定培訓課程四週前提出申請。
六、
收費標準:各類培訓人員每日培訓費用,經由附設醫院及推廣教育中心依培訓課程內容進行審核程序後,依審核結果收費。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校院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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