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2-08-29 14:53:24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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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08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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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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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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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並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2.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之。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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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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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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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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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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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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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系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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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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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之任務與職掌如下:
1.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2.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3.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4.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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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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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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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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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第六條第一款之決議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始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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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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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審議有關系教評會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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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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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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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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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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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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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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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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