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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1-23 14:17:13 文號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8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
本系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教師缺額狀況,提出本系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等因素,簽請辦理公開徵聘專任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院遴選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
第五條
本系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及研究成果A、B表)。
六、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以上資料由系所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A、B表送研發處審核。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人資室複查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初審,院教評會依新聘教師教學、服務、研究能力及是否符合院務會發展目標進行初審。
(二)未具擬聘任職級教師證書者,院教評會初審通過後,辦理著作外審(含學位論文)。
(三)院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應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六人擔任審查人,系(所)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二人以上之參考名單,院長可增列人選,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審查人之選任由院(中心)教評會或推薦教評委員負責,應兼顧專業、公正及保密之原則;須與擬新聘教師專業領域相符,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1、送審人之學位論文研究指導教授。
2、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審查人或審查人之配偶為送審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利害關係者。
(四)著作外審審查評語區分為極優、優、良及普通四級,院(中心)彙整外審結果後送請決審。
二、決審
校教評會依新聘教師初審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校務發展目標進行綜合性審議。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第八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第九條
本系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系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申請升等者,應辦理公開演講。
三、本校教師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人資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及乙式)。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著作紙本一份及光碟片六份(內容為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裝訂及排序請依「教師資格審查外審電子化說明」辦理)。
六、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研究成果A、B表。
以上資料由系所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本系教師升等由本系教評會辦理審查,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系所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系教評會應填寫審查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系所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二、本系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第十二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第十三條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科目,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十四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系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五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五條時程前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得申訴。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七條
本系教師之聘期,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兼任教師聘期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中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若為本校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者,其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符合本校「教師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一)〜(四)目之教授,得長期聘任,每五年一聘(或至六十五歲止)。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在聘約有效期間,除教師違反聘約或相關法規規定者,不得解聘。
自95學年度起,教師未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升等者,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不予續聘:
一、講師:須於聘任後五年內完成升等。
二、助理教授:須於聘任後六年內完成升等。
三、副教授:須於聘任後九年內完成升等。但在期限內申請升等而未通過者,得延長二年並於二年內完成升等;於延長之二年內申請升等但未通過者,得再延長二年,並於期限內完成升等。
教師擔任行政職務期間,得經學校專案同意暫停計算限期升等期限;教師停止擔任行政職務後,應接續原期間繼續計算至期限終了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師因生產育嬰、遭受重大變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系所、院(中心)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升等,延長以一年為原則。
第十八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一、專、兼任教師在國內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符合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得申請改聘。
二、專、兼任教師之改聘,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
三、兼任教師在他校取得較高職級教師證書者,得經系教評會同意後,循行政程序辦理改聘。
第十九條
本系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二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依專任教師服務聘約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後始得離職。
第 廿 條
本系教師如發生停聘、解聘、不予續聘之情事者,應由本系詳敘理由及法令依據,經本系、院、校教評會,初審、複審、決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轉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第五章
第廿一條
本系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校級辦法辦理。
第廿二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廿三條
應用科技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評審項目、審查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第廿四條
本系教評會應嚴謹進行評審工作,審議教師升等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評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及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辦理。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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