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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6-24 14:05:31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明校字第1130009285號函公布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9月0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9日100學年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年10月24日101學年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14日103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104 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 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03575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11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112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明校字第11300092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授予學位,本系訂定下列規定:
一、學位中文名稱為中藥科學博士,英文名稱為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Chinese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二、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第三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畢業學分數。(請參見每學年入學之畢業學分認定表)
二、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博士班論文Impact Factor 總計不得少於4.0。
三、研究生發表之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等同第一作者且需以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Department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and Chinese Medicine Resources)之名義發表,始得以計算。
如遇特殊狀況(如指導教授重病、身故或因故延遲研究生論文投稿等),得提出具體證明,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提經院務會議審議。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及其摘要各一份。
(三)指導教授推薦書。
(四)以第一作者身分投稿發表於國內、外各相關藥學期刊之抽印本或論文接受證明。
(五)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六)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三、經本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第五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六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系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七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系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 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博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八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學位考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九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 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一條
本辦法定義之學位名稱,適用於自113學年度入學生起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
第十二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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