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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3-11-15 14:05:03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校字第1120016128號函發布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103學年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103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0357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112 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明校字第1120016128號函發布
一、
為增進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
(二)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
1. 指導碩士生: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2. 指導博士生: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三)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IF 總值需達2.0 以上。
2.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IF 總值需達6.0 以上。
3. 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論文發表除 SCI、SSCI、AHCI 等期刊外,於 ACI 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 統計方式:
1. 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 屬於 SCI 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 6.0 計,5%<排名≦10%者以 4.0 計。
(2) 屬於 SSCI、AHCI 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原始分數之 1.5 倍計。
(3) 屬於 TSSCI、THCI core 收錄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 1.0 計,其它於 ACI 收錄之期刊論文,其 IF 以 0.5 計。
2. 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 IF 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 0.5 倍計。
3. 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 IF 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 0.25 倍計。
4. 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三、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指導教授推薦,在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四、
本系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博士班學生必須於資格考前,至少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之獎助與研究經費。
五、
本系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應至少選定1位本系專任教師為主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
六、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一)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二)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三)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七、
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主任監督之。
八、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九、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並由本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系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三)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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