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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學生實習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7-05 11:26:02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明校字第1120009293號函公布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明校字第11100019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明校字第1120009293號函公布
一、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為本系)為培養優秀中藥資源之相關人才及落實學生實習制度,特依本校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訂定本系學生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係指本系學生於第三學年暑假,派至本系指定實習單位實習。
三、
指定實習單位係指本系學生實習小組認可之中草藥相關研發、製造、品保/品管、檢驗、行銷或管理之公司、工廠、機關、法人或私人機構等單位。
四、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學生,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向本系辦理實習登記,6 月 15 日前完成分發,若實習單位之申請截止日較前述規定早者,宜提前辦理登記分發。
五、
本系實習學生,若欲自行尋洽實習單位,須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將預洽之實習單位提報本系,經學生實習小組認可後,始得納入實習單位,分發實習。
六、
實習時間共計2個月,期間為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或依實習單位規定之起始日期,共計 320 小時,4學分。
七、
若對學生有實習資格之要求者,依實習單位之規定。
八、
實習期間,請假超過五分之一時,應予中止實習。
九、
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應遵守實習單位作息時間之規定,按時前往,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宜會客、談笑、接打私人電話、閱讀報章雜誌、或辦理其他私事。
(四)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佔為己用。
(五)學生因故不能實習時,應按本規則第十條辦理請假
(六)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規定之或依實習單位之規定。
十、
請假辦法
(一)公假:
1.學生凡因公不能實習者,須附生輔組之公假單,於一週前送本系,並送會習單位,以便查核。
2.未事先按手續辦妥請假者以曠班論。
3.學生所請公假不得超過該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逾者以事假計算。
(二)病假:
1.學生因病不能實習時,應於上班前口頭告假,並檢附公私立教學或附設醫院證明,向實習單位負責主管辦理請假手續。
2.病假不得超過該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逾者之病假時數需補足。
(三)事假:
1.實習期間,非特殊嚴重事故,不得准予事假。
2.請事假學生須先持家長證明向實習場所負責主管請假。
3.二等親以內親屬喪假,可請假三日,三等親可請假一日。
4.未按手續辦理請假或未准假前而離開工作單位者,以曠班論。
(四)婚產假:
1.婚假比照事假辦理。
2.產假比照人事室產假規定辦理,但須補足實習時數。
(五)曠班:無故曠班(實習當日未親自與實習單位負責主管聯絡均視為曠班)一天,實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獎懲辦法處理。
(六)請假總計超過實習時數三分之一者須重補實習。
(七)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規定之。
十一、
實習報告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手冊;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十二、
實習獎懲
(一)獎勵: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二)懲罰: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校規嚴懲。
十三、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指派老師或成立學生實習小組統籌處理。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分發或完成實習者,由本系評估學生情況,得採下列配套方式:
(一)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重新分發。
(二)安排學生於本校附屬機構實習。
惟經本系評估學生情況不適用上述配套方式,始得改為校內實習及製作專案報告代之。
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十四、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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