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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7-20 15:01:3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9074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84年10月6日84學年度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月11日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0080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6日86學年度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7年1月9日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86151733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1月9日90學年度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6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174386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1428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10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榮教字第10200131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18401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9日103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文究字第10400015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75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104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文究字第104001330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1669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104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文究字第1050008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105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文究字第10500144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052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3日108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明究字第10900054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110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明究字第11000128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教高(二)字第1110015356號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明究字第111000220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110學年度第9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9074號函公布
一、
為提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在本校研究所博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之企業實習課程得除外)成績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指導教授之選擇須依「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
三、
博士班研究生應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各博士班)成立委員會嚴予輔導,資格考核方式由各博士班自訂,並受理申請。
四、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核。
五、
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考核由各博士班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辦理考試相關事宜,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由博士班主管推薦,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博士班主管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六、
博士班研究生具下列二項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七、
博士班研究生未於所屬系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應令退學。
八、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各博士班登錄於成績系統,做為學位考試申請及畢業資格審查依據。
九、
各博士班應依據本實施要點,訂定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或相關辦法,經系(所)務、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
十、
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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