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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行修讀藥學系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0-04-27 10:55:53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明校字第1090004413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系碩士班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9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0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紀錄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紀錄修正通過
中國民國109年3月3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明校字第10900044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十條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行修讀藥學系博士學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班得依本要點規定,招收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三、
申請逕修讀本系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歷年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為全系(班)前30%,並曾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或發表論文等具研究潛力者。
(二) 修讀碩士學位一年級學生,歷年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為全班前二分之一,並曾於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等具研究潛力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惟推薦人為助理教授者,需具指導研究生資格。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四、
本系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系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五、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系提出申請。本系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五條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系主任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研究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博士班入學資格。
前第三點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三點第ㄧ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六、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歷年成績單一份(需附系或班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 研究計畫書。
(五) 研究進度、成果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七、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自轉入博士班起,悉比照博士班當學年度新生辦理。
核准逕行修讀本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至多採計12學分),論文學分另計;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系博士班當學年度新生辦理。
八、
逕行修讀本博士班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
本要點經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議、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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