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11-30 14:34:2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明學字第1120016862號函公布 |
單位 |
課外活動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70年9月17日(70)學年度第一次訓育委員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1日學生事務會議再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學生事務會議再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榮學字第10000063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文學字第10500054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明學字第1120016862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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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充實休閒活動,提高研究風氣,陶冶高尚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起見特制訂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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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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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學生為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課外活動者,皆得申請組織社團。
(一)闡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者。
(二)提高讀書風氣,砥礪醫學及各種學術研究者。
(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者。
(四)連絡同學感情,發揚互助精神者。
(五)其他經學務處認可之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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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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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組織社團成立應須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完成設立程序後,始得開始活動,其程序如下:
(一)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之發起連同組織章程,並繕寫「社團成立申請表」送社團聯合會初審及課外活動組複審通過後,陳請學務長核准後方准成立。
(二)學生社團經核准成立後,依照社團章程,徵求社員,定期召開大會並事先將成立大會日期,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三)成立大會結束後一星期內將應將會議紀錄、幹部名冊等資料,以書面報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始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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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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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址(設於校內)。
(四)組織及職掌。
(五)社團負責人之產生及其他工作人員之任免程序。
(六)社員大會之後召開。
(七)經費來源。
(八)財務監察人。
(九)章程之通過及修正。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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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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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社團負責人在當選一學期及任期內之學業平均及操行成績均須及格,並於任期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如有不符此條件者,應即解除其職務。
(二)各社團負責候選人,必要時得由各系主任或指導老師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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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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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學生為限,其擔任職務之人員,概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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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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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社團職務之成員,以不兼兩個團體以上負責人,三個社團之幹部為原則,但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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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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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負責人每學年改選一次,社團改選時間,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試後行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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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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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課外活動,除教育部或性質特殊之活動,並經學務處認可者外,均限於本校學生自行活動,不得有校外人士參與策劃,或支配其活動,否則即解散其組織並追究其責任,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學務處辦理,各社團不得逕自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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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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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活動經費,除各社團自行負擔外得酌情向學務處申請補助,但非經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校外勸募或接受任何校外團體及私人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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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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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其成員,有下列各款優良行為之一者,依學校規定獎勵之。
(一)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舉辦具有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三)發揮堅貞愛國之情操,事蹟卓越者。
(四)研究中國醫藥或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者。
(五)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六)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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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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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人員或成員,有下列行為之ㄧ者,依照校規懲罰之。
(一)違反國策及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規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者。
(四)惡意攻訐他人有損校譽者。
(五)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侵佔社團或公共財務者。
(七)損壞或浪費公共財務情節重大者。
(八)言詞粗劣行為失檢或不服勸導,有失學生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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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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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如有上列情形之ㄧ者,本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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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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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之經費如有未經核准擅自先用或浮報不實挪用浪費之情形,學務處除對社團負責人及有關學生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酌情議處外,並得限期追繳賠償及停止其以後之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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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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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之社團每學期需於當學期第一次社團大會前繳交幹部名冊,並參與每學期之社團大會(社團若不克參與需辦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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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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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規則第十五條繳交幹部名冊及參與社團大會之社團經社團大會決議後,將辦理暫時停權,欲恢復社團需完成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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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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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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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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