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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招生規定

更新日期 2017-08-07 13:27:09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文教字第1060010527號函公布 單位 招生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制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0010464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4887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榮教字第102001193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68495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榮教字第10200135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6010658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文教字第10600105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學士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班轉學(以下簡稱本項招生)之招生事宜,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項招生由本校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並設立校級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其組成及其職掌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項招生之招生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本校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本校公共衛生學院得依「大學校院以學院為核心教學單位試辦計畫(第一期程:104 至106 學年度)」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博士班、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招收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在職生之招生名額應與一般生分別列出。
二、博士班、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須包括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本校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不包括停招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規定如下:
(一)應於招生簡章明定流用後之名額。
(二)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三)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各學系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四條
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粗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五條
本項招生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博士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學士後學士班: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四、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及年資計算依各招生系所簡章辦理。
五、學士班轉學: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六條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以甄試或考試入學方式辦理。
本項招生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等,由各系所自訂,並載明於招生簡章內。
第七條
本項招生之辦理期間如下:
一、博士班: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二、碩士班: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得視需要提前於第一學期辦理,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
四、學士後學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五、學士班轉學:由六所醫學大學組成「私立醫學校院聯合招考轉學生委員會」輪流承辦,於暑假辦理;另本校得於寒假自行辦理轉學考試。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本項招生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第八條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本項招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班甄試入學及寒假轉學考試之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其餘本項招生之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本校應於招生簡章中規定,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本項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九條
考生其所繳之任何證明文件,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已畢業或退學者繳銷其學位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義時,須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成績複查方式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時,須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非以書面或超過申訴期限者,招生委員會不予受理。
招生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訴案日起三十天內(以郵戳為憑)正式函復,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員行政救濟程序。
考生申訴程序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辦理。
採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招生簡章應明定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斟酌報考,若考生依規定無法獲准就讀,本校不予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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