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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0-07 17:07:57 文號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榮校字第1000011823號函公布 單位 教師發展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4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榮校字第10000118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資深教授或優良教師經驗傳承以協助初任教及有意願之教師提升專業能力,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師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每學年度徵求教學優良教師與各學院資深教師為輔導者(Mentor),輔導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專業領域資深教授或副教授。
二、曾榮獲校級教學優良教師獎、傑出研究教師獎、績優導師獎之教師。
第三條
本中心每學年度受理下列教師為受輔者(Mentee):
一、當學年度講師、助理教授級新進教師(含三年內進入本校之教師)。
二、根據教學意見調查結果,需要做調整、規劃之教師。
三、表達需求,希望提升教學、研究、服務質量之教師。
第四條
本中心每學年度依據教師專業領域安排第三條所列受輔者(新進教師、教學意見調查結果由系所主管轉介之教師)與輔導者(Mentor)共組傳習團隊,並受理希望提升教學、研究、服務質量之教師提出申請需求。
第五條
傳習活動以一學年度為期程,內容以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經驗傳承與諮詢為主,輔導者與受輔者每學期初及期末至少互動交流一次,並記錄訪談內容。計畫結束後輔導者與受輔者可自行維持傳習關係,惟應恪遵學術倫理規範。
第六條
本中心於傳習期間補助每一傳習團隊餐費、印刷費等經費以利活動之進行,核銷時須檢附相關收據,每團隊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報告書一份至本中心存檔與系所主管。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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