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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1-27 14:35:46 文號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8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9日院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0日校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4日院課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校課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專業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一、當然委員:由主任為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遴選委員: 5-6 名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三、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畢業校友:共 2-3名。
四、學生代表:  2 名(學士班與碩博士班各一名)。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審查系所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文)、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所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含)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陳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預審單」,經主任同意後,依序提系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提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經教務長轉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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