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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6-27 15:18:46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明教字第1080008949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榮教字第0980010504號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文教字第10400000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文教字第10600134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明教字第10800089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及各教學單位專業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一、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之,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二、當然委員:研究生事務處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師發展中心主任擔任之。
三、聘任委員:經校長聘請資深教師,共十至十六人組成,含應聘任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及畢業校友二至六人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派,其推派人數以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各系所及各教學單位應設立「系所課程委員會」,以系所主任為召集人,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並邀請相關專業共同課程規劃小組人員列席。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專業共同課程規劃小組應設立「院課程委員會」、「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共同課程委員會」,以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分別為召集人,並遴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教師若干人為委員組成之。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應包含學生代表、產業界人士、畢業校友、校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系所、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應訂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送教務處審查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系所(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
(一)規劃、審查系所開設專業必、選修科目名稱(中、英文)、科目學分數與教學綱要等。
(二)定期檢討修正系所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新開設課程審議項目:課程與教師專長之配合、與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二、「院課程委員會」、「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或「共同課程委員會」:
(一)「院課程委員會」:
1.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
2.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3.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
1.規劃、審議校定必修、全校通識選修(含遠距教學課程)、體育、軍訓、資訊、教育學程等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2. 規劃、審議全校通識課程之結構與發展方向。
(三)「共同課程委員會」:
1.規劃、審議共同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
2.審議共同課程規劃小組與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課程開設,檢討其課程施作成效。
3.協調全校共同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三、「全校課程委員會」:
(一)配合本校校務發展策劃全校性課程發展方向。
(二)審議校共同必修課程。
(三)審議「院課程委員會」提出之課程開設或修訂。
(四)審議「院課程委員會」提出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
(五)審議各學位學程、學分學程之開設或修訂。
(六)審議各教學單位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
(七)其他課程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
各級「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六條
各級「課程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陳核。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預審單」,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課程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提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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